学期课表是培养计划的具体落实,是学校进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对一学期内所涉及课程、教师、学生、教室及时间的优化组合。为了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表排定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本着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学习为主要原则。
第二条 符合任课教师资格的教师才能排课。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生课程。同一门课程配课时,按教授、副教授和讲师顺序安排。
第三条 每个教师每天的授课时数不得超过6学时。
第四条 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任课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不应超过4学时。
第五条 同一个教师给同一个班级讲授不同课程时,不应安排在同一天。
第六条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的安排,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数和调整课程的学期安排。如果需要改变教学计划,需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选修课原则上需达25人以上才能开课。
第八条 除实习、实验、研讨及设计类课程外,同一门课程连排学时不得超过3学时,一般应为2学时。
第九条 同一学生班级每天最多排8学时(实验、实践课程除外),且不得出现一天都不安排课程的情况。
第十条 学院在安排合班上课时,应与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进程一致。
第十一条 教师对排课的特殊要求应在排课要求表中注明,教务处将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除必须持有设备使用培训合格证以外,一般应取得多媒体教学技术培训合格证。对使用多媒体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必须在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后,才能申请使用多媒体教室。
第十三条 课表排定后,公示2周。公示期后确定的课表将不再作调整。
第十四条 教师因公出差或因病、因事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学院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若代课有困难必须停课,应由教师提出调课或补课办法,由教学院长批准,送教务处备案。调动后的课程安排由本学院或教师本人通知选课学生。
第十五条 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应因多媒体教室设备出现故障而调停课。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同一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不应超过2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