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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在本科生中选拔培养优秀生的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在本科生中选拔培养优秀生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因材施教”和“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在保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选拔部分优秀生(含特长生,下同),实施优秀生重点培养战略,使拔尖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秀生的选拔与培养实行滚动淘汰机制。

第二章 优秀生的选拔标准与程序

第三条 优秀生的必要条件是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四条 优秀生的选拔分三轮,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第一轮选拔对象为全校新生;第二轮选拔对象为二年级本科生;第三轮选拔对象为三年级本科生。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必要条件的新生和在校生,可以通过教授推荐、竞赛获奖或平时成绩等方式被确定为优秀生推荐对象。

第六条 第一轮初选采取综合性的能力测试,并结合入学分级考试,按考试成绩加权确定。高考入学总成绩为我校在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录取最高分的新生可以免试;第二轮和第三轮初选依据在校生的平时成绩,按累计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序确定。

第七条 教务处在征求学生工作办公室意见后,提出不超过本届总人数5%的初选名单,张榜公示1周。同时,各学院组织由教学院长任组长的专家小组,在1周内对本学院的初选人进行面试,全面考核其综合素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人名单,签署学院推荐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推荐的优秀生名单,并结合公示期的反馈意见,提出本年度优秀生名单,报请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优秀生的培养

第九条 各学院应优先为优秀生配备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导师。

第十条 优秀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本硕连读或主辅修专业等多种形式的培养方案,制定个性化的学业计划。

第十一条 按学科大类,学校在低年级组建优秀生教学班,实施名师、名课程、名实验和名教材等培养措施。学校聘请若干名学术水平高的离、退休教师,作为教学班的专职学业导师。

第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为优秀生开设深度和广度课程班、专题强化班和学科竞赛训练班等,夯实基础,拓宽知识面;优秀生也可提前选修研究生课程。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聘请国内外学术大师为优秀生专门开设讲座和专题研讨班。

第十四条 选派部分优秀生到国内外著名大学进修1~2个学期。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组织并实施高年级优秀生暑期科研计划,进行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训练。

第十六条 优秀生可以申请“北京化工大学优秀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在导师指导下,独立从事科学研究。

第四章 优秀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的优秀生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优秀生享受当年度一等人民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可以获得当年度全额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将为优秀生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和措施。

第二十条 优秀生使用学校图书馆和公共测试平台等教学科研设施的待遇与硕士研究生相同。

第二十一条 优秀生每学年可以享受免费机时100小时。

第二十二条 优秀生选修超过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的课程减半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生培养专项经费30万元/年。其中20万元用于设立“北京化工大学优秀本科生科研基金”,10万元用于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举办学术讲座。

第二十四条 第一轮优秀生在确认后的1周内可以自主选择本科专业。

第二十五条 连续获三轮优秀生资格的本科生可优先推荐为免试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并作为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优秀生的职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优秀生的职责:

(一)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三)以主动、认真的求学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四)自觉遵守所在实验室、课题组的有关管理制度;

(五)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课外科技活动;

(六)每学年要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优秀生资格,各项待遇和培养措施一并停止,并且不得参加下一轮选优: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在培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三)导师提出具体理由,认为不宜作为优秀生继续培养,报请学院、学校批准者。

第二十八条 优秀生的培养资格为一年。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对上学年的优秀生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学院考评小组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二)获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各类竞赛二等奖以上;

(三)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并得到申请号;

(四)在国际学术会议发表论文1篇;

(五)核心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本专业前5%;

(六)考评小组建议并报教务处认定的其他突出成绩。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的优秀生继续作为下一轮优秀生培养;考核不合格的暂停下一轮的选优机会。

第六章 优秀生导师的选聘

第三十条 凡我校的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原则上都必须指导本科优秀生。各学院应提前公布导师名单和计划指导优秀生的数量。教务处将根据各学院的指导力量,合理分配优秀生比例。

第三十一条 实现优秀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鼓励成立优秀生团队和指导教师小组,特别提倡跨学科的多元导师小组。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关心优秀生的思想进步,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发现人才,因材施教,多出成果;

(二)注重优秀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对学生选课、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

(三)通过多种形式经常与优秀生保持接触,每月与被指导的优秀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2次;

(四)积极指导优秀生参加各项课外科技活动,组织优秀生参加本课题组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考评所指导的优秀生。

第三十三条 指导优秀生是教师的公益工作之一,校聘1~4级岗的教授或研究员原则上必须承担优秀生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双向选择”前提下,优秀生导师有权优先选择免试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优秀生导师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教学类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化工大学选拔和培养优秀生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