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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报销通知
2010-12-09 供稿单位:宣传部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和《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供暖费支付暂行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定于即日起为教职工报销供暖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文件规定的教职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到房地产管理科交供暖费发票和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报销的供暖费随下月工资一起发放(不扣税)。

二、供暖费发票抬头应为“北京化工大学”,项目应为“2010-2011年度供暖费”,另需附一份收费单位提供的明细单,注明房屋地址、住户姓名、房屋面积、收费单价,并加盖收费单位公章。

三、“无房教职工”(指未享受福利分房的教职工)若去年已经办理报销手续并通过审核的,可带供暖费发票(背面本人签字)到房产科来办理。“无房教职工”若今年新办理且未租住学校周转房和集体宿舍的,如是在外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的,除提供供暖费发票,另需带房产证或贷款合同核实情况;如是承租个人住房的,除提供供暖费发票外,另需带租房协议核实情况。

四、“有房教职工”(指享受福利分房的教职工)中非我校直接供暖且原由我校支付供暖费的,需与小区供热单位直接签订《供热采暖合同》,住户先行交纳供热费用,并按第二条要求开具供暖费发票,持房屋产权证、采暖费发票、明细单、《供热采暖合同》到房地产管理科办理报销手续。

五、双职工家庭可上交一张发票,一并办理。如房产证、贷款合同、租房协议等材料为配偶姓名的,请带结婚证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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