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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公积金按月提取手续的通知
2009-11-24 供稿单位:网络中心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21号),我校将集中办理公积金的按月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到12月底暂停办理公积金的支取业务。

二、尚未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教职工于12月1号前到各学院或部门核对基本信息,并交18位身份证复印件(A4纸)一张,以便办理公积金联名卡。

三、公积金按月提取业务的申请

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为了方便操作,建行和国管分中心均建议统一约定的提取周期为每月提取一次,即约定公积金按月提取,划款日为每月10日。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

2、公积金按月提取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3、约定提取限额:

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

约定提取金额为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

4、办理步骤:

(1)已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教职工将“提取记录单”原件交到各学院、部门,再统一交到房产科。交前请确认“提取记录单”中所填住房详细地址为标准地址,即房产证中所写地址(准确到×门×号),例如:

朝阳区望京花园西区113号楼401;朝阳区胜古东里3号楼5门401。

(2)房产科将“提取记录单”分批交到建行,由建行在系统中录入信息。

(3)房产科统一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发到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填写后,连同18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一起交到各学院、部门,再汇总到房产科。

(4)房产科集中材料后,分批到建行办理约定提取确认。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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