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经教育部行政部门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的我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均可按照《教师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心理学、教育学考试合格
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即岗前培训中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免试条件: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生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者应具有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免试条件: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需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任教不满一年或尚在见习或试用期的在职教师,以及申请认定与所任教类别不同的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均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将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学校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各学院设专家评议组,专家评议组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考察结果必须经评议组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达到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评议。
免试条件:由其他行业进入学校一年以上且年度业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以及新参加工作见习或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并已办理转正手续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与所任教类别相同的教师资格,不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体检合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体检合格,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方能申请。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名单:
北京市体检中心;北京市第二、第六医院;普仁医院;宣武区中医院;朝阳第二医院;中关村医院;丰台区医院;石景山区医院;门头沟区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房山区良乡医院;潞河医院;昌平区医院;顺义区中医院;怀柔县第一医院;平谷县医院;密云县医院;延庆县医院。
四、我校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具体安排
1、申请与受理(2007年5月18日之前)
(1)各学院请于2007年5月18日以前将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汇总名单报至人事处师资科;
(2)各学院请于2007年5月18日以前将所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下列申报材料报至人事处师资科: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一式二份,各贴1寸正面免冠照片;另外再交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请在照片背后注明学院、姓名)。
●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北京市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普通话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体检表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7元。
2、面试(答辩)与试讲(2007年5月18日之前)
各学院专家评议组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通知》的具体文件精神要求,组织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
3、审核与认定
学校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精神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具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工作。
4、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具体通知)
五、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请浏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www.bjedu.gov.cn)。
北京化工大学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